商轉公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結清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在具備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將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辦理條件:
(一)借款人必須為原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以下簡稱原商業貸款)中的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
(二)銀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
(三)原商業貸款所購房產已辦妥不動產權證書;
(四)首付款與已償還的原商業貸款金額之和大于等于房屋總價的40%。
辦理材料:
(一)《操作規程》規定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基礎性資料(除第3、6、7、9項之外)。婚姻狀況證明、購房地不動產登記及住建房管部門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證明,核查方式按照《規范通知》的要求執行;
基礎性資料如下:
1.《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
2.有效身份證件;
3.婚姻狀況證明;
4.個人征信報告書(自打印之日起1個月內有效);
5.借款人的還款銀行卡;
6.購房地不動產登記及住建房管部門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1個月內有效);
7.已支付不低于所購商品房全部價款的30%首期付款發票;已支付不低于所購保障性住房全部價款的30%首期付款發票或收據;已支付不低于所購二手房全部價款的40%銀行轉賬憑證;
8.異地貸款還需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使用證明》、戶口本;
9.購買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擔保的,提供第三方擔保人以上1-8項資料。
(二)原商業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原商業貸款銀行提供的近一年還款明細,未滿1年的提供已還款明細(自打印之日起1個月內有效);
(四)申請商轉公貸款所購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簽訂《借款合同》時提供)。
辦理流程:
1、借款人應向購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銀行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
2、借款人自審批通過之日起60日內,結清原商業貸款并解除擔保。借款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結清貸款且解除擔保的,應當重新遞交資料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
3、簽訂《借款合同》及辦理抵押。借款人與受委托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配合受委托銀行辦理抵押手續。
4、請款及發放貸款。受委托銀行自辦妥抵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直屬管理局提出貸款發放申請。直屬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銀行提交的貸款發放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轉入受委托銀行的委托貸款資金賬戶。受委托銀行自收到貸款資金當日,將貸款資金轉入《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賬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