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由用人單位給付報酬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具有人格上、組織上、經濟上的從屬性。
關于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有明確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比如員工可以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反映出其提供的勞動是公司業務組成部分。公司的管理人員對員工記工、安排工作,反映出公司對員工進行用工管理。公司通過公司的其他員工按月向員工發放勞動報酬。以上就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公司要確定與員工之間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公司要證明員工不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關于認定勞動關系成立的情形。
比如員工不受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管理,不需要按照公司的工作時間上下班,不需要考勤,其自行分配工作時間,只需要完成好工作任務即可。這種情況,員工的人身不受公司的約束,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
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還應當結合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以及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